恶意低价竞标是指投标者以低于成本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标,以获取中标资格,从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可能破坏市场秩序。具体到数额标准,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和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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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 :当恶意低价竞标行为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时,该行为应被视为恶意低价竞标,并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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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或停业 :若恶意低价竞标行为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甚至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这也应被视为恶意低价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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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可能被视为恶意竞标。具体到工程类采购,供应商的报价只有低于工程正规预算价的15%以上时,才可能被认为是恶意低价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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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低价 :评标委员会若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该报价应被视为恶意低价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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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能力不足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能提供相应的履约能力证明文件,或者履约能力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情况下,其报价可能被视为恶意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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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投标人通过恶意降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影响其他合法投标人积极性的,也应认定为恶意低价竞标。
综合以上几点,恶意低价竞标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标准,而是根据具体行为及其后果来判断。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或破坏市场秩序,均可被认定为恶意低价竞标。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应仔细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及其合理性,并在必要时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