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黑龙江在生育津贴发放方面有以下相关规定:
- 发放对象: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有 16 个省份部分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黑龙江是其中之一。这意味着在黑龙江部分地区,生育津贴可以直接发放到参保女职工个人。
- 发放标准: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 =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产假天数。黑龙江的产假天数在 178 天至 180 天之间,属于全国各地产假时长的第三梯度。
- 发放期限:一般来说,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与职工的产假天数保持一致,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可以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自 2024 年起,国家医保局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在黑龙江,灵活就业人员若参加生育保险,需在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 12 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动参保,无缴费门槛,其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