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减效益费的支付主体通常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审减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常见的支付主体及相关情形如下:
- 施工单位:在许多工程项目中,如果审减率超过一定比例,比如超过 5% 或 10% 等,超过部分的审减效益费通常由施工单位支付。如四川新火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3 - 2024 年度 200 万元以内维修工程,其审减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再如绵阳市五一广场景观改造提升工程,5% 以上的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工程结算审增、审减品迭后金额的 3% 计取。
- 建设单位(业主):当审减率在一定范围内时,审减效益费可能由建设单位承担。例如,修文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标段)规定,核减(增)额 < 5% 的不支付审减效益费,5%≤核减(增)额 < 10% 的由建设单位支付审减效益费。在上海,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 5% 以内的(含 5%),由委托单位即建设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 送审单位:部分项目中,若审减情况达到一定条件,所有或部分审减效益费由送审单位承担。如黔西市湾角龙潭片区排水工程规定,审减(增)率在 10% 以内(含 10%)的追加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超过 10% 以上部分的追加费用由结算报审单位支付。桐梓县餐厨垃圾综合处理产业化项目也有类似规定,审减率 > 10% 时,超过 10% 以外的效益审减按审减金额的 5% 计取,所有的基本审计费及效益审减由送审单位承担。
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的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均没有列计结算审核审减效益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