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抚顺,产检费用走医保主要通过生育保险来实现,具体情况如下:
- 享受条件: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注意,困难企业人员按原政策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生育待遇。对于 2020 年以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但出现断保的单位,不补缴历史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本金及滞纳金,如 2020 年 2 月前已连续缴费满 10 个月的,可自 2020 年 2 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生育费用发生时间为准);2020 年以前从未参加过生育保险的单位,自 2020 年 2 月起,用人单位按合并后费率连续缴费满 10 个月并继续为职工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报销范围: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期间,在规定内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报销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标准为正常生育医疗补助费(含怀孕七个月以上早产或死胎者)800 元;难产生育医疗补助费 1100 元,剖腹产医疗补助费 1900 元;妊娠合并症医疗补助费 2800 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医疗补助费 100 元;怀孕四至六个月引产的医疗补助费 700 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 100 元。
- 报销流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检费用可在结算时直接使用医保卡结算,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会自动扣除,个人只需支付剩余部分。如果因特殊情况未能直接结算,可在产后由用人单位汇总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所需材料可能包括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生育女职工本人身份证、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