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门特报销规则如下:
一、政策框架
江苏省实行“N+X”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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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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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各设区市自主确定的补充门特病种,可保留原有待遇水平。
二、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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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按年度累计计算,不高于当地单次住院起付标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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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统一不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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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付限额
门特待遇与住院待遇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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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与诊疗范围
仅限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三、待遇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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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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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个人负担仍较重,可申请医疗救助。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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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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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门特病种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如500元/年),报销比例提高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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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约则报销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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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需自行垫付费用后到参保地医保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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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与门诊慢病
与门特无关的门诊费用纳入当地门诊统筹或慢性病专项保障。
五、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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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疾病临床路径和诊断标准进行认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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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定点机构费用需自费。
以上规则综合了全省统一政策与地方补充规定,具体执行以参保地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