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在药店买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走统筹。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 各地政策落实:
- 福建: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参保患者到提供药店门诊统筹服务的医院门诊或互联网医院线上就诊,如遇医院缺少处方所需药品,可选择药店门诊统筹服务。医生开具处方并经患者同意后上传电子处方到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患者自主选择到有出售处方药品的药店,出具医保码(或医保卡),药店凭患者医保码(或医保卡)调取处方并由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配方、配药和给出用药意见,即时结算药品费用。
- 广西: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患者凭医院处方到相应药店买药,超过累计起付线和基金支付限额时,同样可以享受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基层医疗机构相同政策执行。
- 布尔津县: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后,医保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或外配流转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产生的费用,可按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首次起付线 10 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起付线 5 元,单次最高支付限额 100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
- 相关规定限制:
- 处方要求:需凭定点医药机构的处方购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
- 药品范围:必须是医保目录内的药品。
- 药店资质:需是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各地会根据相关标准和条件,确定符合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开封市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有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