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的医保统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普通病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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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下在职职工年度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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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及以上在职职工年度支付限额由3500元提高到4500元,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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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年度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支付比例为70%。
- 慢(特)病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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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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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医疗机构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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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费用水平类别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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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不累加,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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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90%。
- 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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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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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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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600元,支付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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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2%。
- 缴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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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缴纳降为按6.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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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缴纳降为按6.5%缴纳。
- 个人账户 :
- 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明确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支付范围以及使用管理等内容。
- 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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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全市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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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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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工医保风险调剂金,每年按上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收入的5%计提,累计提取风险调剂金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收入10%时不再提取。
- 信息系统 :
- 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并实现更公平的医疗保障。建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充分利用医保待遇,减轻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