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江苏医保交三个月住院是不能报销的。
如果是社保补缴后,自缴费之月起 6 个月后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照医保报销标准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缴费之月起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不超过 3 个月且在中断缴费期间未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 新生儿出生后 3 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情形。
如果满足上述可报销的情况,报销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总费用 - 起付线 - 自费部分)× 报销比例。其中,起付线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左右,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 90%。
-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5%。
-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75%。
-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65%。
此外,如果参保了 “江苏医惠保 1 号” 等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保报销后,符合相关条件的费用还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进行二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