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
吉林省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 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因此,自2008年5月1日起,吉林省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