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报销范围
-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生育、流产、引产等相关的诊断、治疗及康复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如放置/取出节育环、人工流产等)。
- 产前检查费
实行定额补贴,每人500元,与住院分娩费用一并支付。
- 护理假津贴
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可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放置节育环:500元
-
取出节育环:450元
-
人工流产:1000元
-
引产:2500元
-
输卵管/输精管结扎:2800元。
二、报销标准
- 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
三级医院:2500元/顺产,2800元/助娩产,2000元/中期引产,1500元/人工流产,600元/门诊流产。
-
二级医院:2200元/顺产,2400元/助娩产,1700元/引产,1200元/流产。
-
一级医院:2000元/顺产,2100元/助娩产,1400元/引产,1000元/流产。
- 生育津贴标准
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
正常分娩:128天
-
难产:143天
-
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
流产(妊娠12周前):30天
-
引产(妊娠12周后):45天
-
总计最高158天。
- 其他待遇
-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异地就医、非协议机构就医等)。
三、报销流程
- 材料准备
-
本地生育:医保卡/社保卡、生育就医登记表。
-
异地生育: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生医学证明。
- 申领时间
- 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材料申领。
- 待遇享受
-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等直接划入职工账户;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个人自付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四、注意事项
-
参保需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生育前一个月仍在缴费。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由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缴费。
-
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但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可补足。
以上信息综合自湖北省社保政策文件及官方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