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补缴规定如下:
一、补缴对象
- 广西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补缴情形及标准
- 补缴未缴费年度
可选择未缴费年度的任一缴费档次进行补缴,但补缴后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 提高已缴费年度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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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愿选择已缴费年度的较高档次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与原档次的差额,政府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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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补缴后年度缴费总额超过原档次政府补贴额度,则按原档次享受补贴。
- 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情况
若参保人年龄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如60岁)不足15年,需逐年缴费至满15年;若在60周岁时仍未缴满15年,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政府给予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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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税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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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仅适用于未缴费年度和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情况,已缴费年度补缴不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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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发布的政策调整后,原“提高档次补缴享补贴”的条款已废止。
四、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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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群体 :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申请政府代缴(最低5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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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 :不在扶持期内的脱贫人口可继续享受差异化政策。
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当地社保部门通知,避免因政策调整影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