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
- 覆盖对象
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保。
- 缴费标准
-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按0.5%缴纳。
二、生育保险待遇
- 待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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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按产假前12个月缴费工资的30%-100%计发,用于补偿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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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覆盖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超出医保目录的自费部分由职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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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基数 :以女职工产前或手术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准。
- 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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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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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分娩:90天生育津贴 + 15天难产津贴(剖宫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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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妊娠12周以上引产42天津贴,不足12周30天,不足8周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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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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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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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90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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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多胞胎4000元。
三、待遇申领
需提供生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结婚证等材料,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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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中断处理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单位需补缴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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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限额 :生育津贴、手术费用等设有年度支付限额,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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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具体待遇标准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例如2025年调整后产假天数延长至90天。
以上信息综合了2013-2025年新乡市生育保险政策文件,部分数据可能随政策调整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