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2025年1月13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在50岁退休:
一、主要条件
- 劳动合同制前的原固定工
- 1986年9月30日前通过国家统一分配到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即使中途下岗或转为灵活就业,仍可按50岁退休。
- 2001年前下岗的国企工人
-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于2001年12月22日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后续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可享受50岁退休政策。
- 工人岗位缴费满15年
- 50周岁时,累计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无论性别均可退休。
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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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如军龄),实际缴费年限从参保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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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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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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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党政机关干部,男满60岁、女满55岁可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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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统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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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均适用上述政策,与户籍或地区无关。
三、政策意义
该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兜底保障”,尤其对1986年前参加工作、2001年前下岗或长期在工人岗位缴费的群体给予倾斜。建议符合条件的职工尽早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