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二次报销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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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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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扣除免赔额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纳入二次报销。
二、报销条件
-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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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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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垫付费用超过本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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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属于医保大病报销目录内的疾病。
- 特殊说明
- 职工医保二次报销需满足:个人自付超过上年度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报销比例与封顶线
- 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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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起付线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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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至5万元: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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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万元: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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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至10万元:报销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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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元:报销90%。
- 封顶线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2万元。
四、报销流程
- 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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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医保卡、住院证明、费用明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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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 结算方式
- 由医保基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承担。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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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通常为次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需在年度内完成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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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退休职工、工伤等特殊群体有额外报销比例(如工龄30年以上报销90%)。
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差异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