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医保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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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统筹 :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起付标准,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不低于50%,退休人员按照平均55%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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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 :制定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统一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 个人账户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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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计发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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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按年龄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100元,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25元。
- 缴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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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职工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省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最低缴费基数为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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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特别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7%缴纳,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号,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 住院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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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200元、600元、7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减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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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在政策内年度限额以下,一、二、三级医院的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是80%、70%、60%,退休人员分别增加5%。
-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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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自2024年1月起统一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待遇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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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在原有支付基础上,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 药品目录 :
- 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4年)》,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制度公平性、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了解最新的医保待遇和缴费标准,确保自己的医疗保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