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职工医保政策,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 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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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0日前 :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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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0日之后 :仅用人单位实际缴费的年限视为实际缴费年限,未缴费年限不计入。
- 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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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最多视同10年,不足10年按实际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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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最多视同15年,不足15年按实际工龄计算。
二、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退休时需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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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女性)或30年(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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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 不低于15年。
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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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前的工龄 :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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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 :军龄及随军期间的缴费年限,制度建立前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制度运行后视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补缴政策
若未满足年限要求,可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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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7%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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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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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年限 :男性需补缴至满30年,女性补缴至满25年。
以上政策依据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最新文件整理,具体执行以退休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