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 :
- 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150元,高于150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
- 住院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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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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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额由原来的各市20万~30万元全省统一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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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群众在参保市域内就医,在一级及以下(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县级、三级(市属)、三级(省属)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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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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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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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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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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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年度内大病起付线调整为2500元,报销比例从60%-65%起步,按当次剩余政策范围内金额分段报销。
- 特定病种救助 :
- 对贫困人口中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9种大病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分别按照70%、50%的比例救助。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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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治疗起付线从增加1倍降低为增加0.5倍。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报销限额由原来的省内20—30万元,省外15—20万元,统一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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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基本医保部分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20%的,统一下调至20%。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安徽省大病医保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大病负担。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