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 :
-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 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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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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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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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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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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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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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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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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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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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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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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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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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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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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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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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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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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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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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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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60%
- 特殊疾病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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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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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
- 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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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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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综上所述,黑龙江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在不同医疗机构和不同人群间有所差异,具体报销比例可参考上述信息。建议参保居民详细了解当地医保政策,以便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