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统筹报销规则如下:
- 医保统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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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即医保直接报销的部分,这部分不需要自己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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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包含基本支付和大额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包含基本支付和大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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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保统筹支付,需要达到医保统筹地区起付线标准,具体标准根据参加的医保类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医院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
- 个人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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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需要由患者负担的医疗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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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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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费用可先由医保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进行支付,不够的部分再用现金等方式支付。
- 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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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每年累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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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为每年累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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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为每年累计800元。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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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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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报销比例区间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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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区间为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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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61万元提高到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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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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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急诊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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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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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支付比例在70%-92%之间。
- 报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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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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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医院扣除,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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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成功后,医保费用会打入患者的银行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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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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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门诊就诊需出示市民卡并刷卡就诊,符合报销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与医院直接结算,无需个人申请。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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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需先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标准,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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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计入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等因素有所不同。
这些规则适用于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具体政策,合理使用医保资源,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