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病医保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缴费标准 :
-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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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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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万元以下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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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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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以上报销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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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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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属于二次报销,个人需要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才可以给予再次报销,报销金额不少于50%。
- 政策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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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政策,并全面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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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按65%比例报销,2万元至5万元部分按70%比例报销,5万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报销。
- 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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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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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 异地就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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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45万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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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7250元),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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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清空门特和门诊统筹额度开具不必要的处方或违规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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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非门诊统筹待遇享受人员提供违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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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集、滞留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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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诱导参保人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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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非医保药品、非门特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门特药品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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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传输虚假数据进行医保报销,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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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反《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约定的其他条款。
这些新规定旨在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待遇连续享受。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