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医保补缴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职工个人医保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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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欠费 :职工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有欠费的,断保后可以选择补缴之前欠费。欠费补缴后计入实际缴费年限和本统筹区内的连续缴费年限。欠费跨年度的,等待期从续保之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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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补缴欠费 :续保时不补缴欠费的参保个人,续保后从续保缴费之日起计算等待期,6个月后享受相关待遇。
- 新生儿医保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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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当年免缴费 :新生儿出生当年免缴费,出生后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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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缴费补缴 :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无等待期限制。
- 退休人员医保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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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缴费 :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一次性缴费享终生医保。具体条件为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需达到30周年以上,女达到25周年以上,并且在本地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2年。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后,便可终生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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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年限补缴 :不够规定缴费年限的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具体计算方法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12年-基本医疗保险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大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10年-大病医疗保险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 其他群体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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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断保后重新就业的,新接收单位可为其办理续保手续(有欠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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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调入人员 :户口已迁入本市且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调入时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免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其调入前所在地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超过规定年龄的,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各类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确保他们在不同情况下能够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遵循最新的医保补缴政策,以确保自己的医保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