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如下:
- 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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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50%;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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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100元,在职职工45岁以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报销比例50%;45岁及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60%;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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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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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按住院待遇支付。
- 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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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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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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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支付85%,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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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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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万元及以下83%-91%,3万元至7万元85%-93%,7万元至20万元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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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的日限额标准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元、40元、50元。
- 个人账户 :
- 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 其他 :
- 异地就医:省内门诊可直接结算,省内住院需备案后直接押卡住院;省外住院需参照就医地医保目录报销,报销比例在85%左右。
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