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元
天津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政策如下:
- 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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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伏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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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5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不予报销。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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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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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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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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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
- 其他条件 :
- 二次报销需要是参保居民,并且一次报销后费用依然很高,超过了其所在当地的城镇或者农村居民的人均年收入水平。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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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自身是否符合大病保险的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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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规定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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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费用金额,计算可以享受的二次报销比例和金额。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天津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政策,并确保您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减轻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