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乡居民的报销比例如下:
- 住院就医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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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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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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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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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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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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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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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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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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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70%
- 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
-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报销70%,个人承担30%,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20元
- 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
- 纳入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疾病,年度支付限额内按60%报销
-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
-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但未达到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按90%比例报销,每名患者年度最高报销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最高报销500元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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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超过起付线部分,分段累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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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2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按6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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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按6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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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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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这些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适用于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异地就医的情况,报销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比例需要参考达州市的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