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医保统筹保险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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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一个自然月累计达到50元,本月内再次就诊不再收取起付线;年度起付线累计达到200元后,不再收取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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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500元,退休职工900元,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限额不予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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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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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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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在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相对于在职职工均提高5个百分点。
- 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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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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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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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大学生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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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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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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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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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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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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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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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一级医院400元,二级800元,三级2000元,报销比例60%
- 门诊统筹费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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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费在宝鸡市内所有一级公立医院和村卫生室均可享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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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两病”和慢特病随认定随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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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4.5元。
- 特殊人员参保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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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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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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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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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补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进行补助。
这些标准自发布日期起生效,并可能根据政策调整而更新。建议定期关注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