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多个方面
天津市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如下:
- 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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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1998年1月1日前未实际缴费的工作年限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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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扣除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后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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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2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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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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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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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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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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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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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 核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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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应不少于25年、女应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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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核定到月,不重复计算。
- 生效时间 :
- 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废止。
这些规定详细列出了天津市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适用范围及核定规则,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准确计算自己的缴费年限,并在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最新政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