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续交职工医保 。具体规定如下:
- 参保范围 :
- 持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就业地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限制。
- 续保缴费时限 :
- 灵活就业人员按自然年度参加职工医保,集中参(续)保缴费期为每年的12月20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 补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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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自次月起暂停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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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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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参保人中断缴纳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中断期内应有的医保待遇可享受;未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待遇享受挂钩政策,其余情况中断期内不享受待遇,自重新缴费到账之月起执行2个月统筹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可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原来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继续参加职工医保。
- 法律依据 :
- 根据《社会保险法》,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续交职工医保,但需要遵守相关的缴费和补缴规定,以确保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在集中参(续)保缴费期内完成当年的医保缴费,并在中断缴费后及时补缴,以避免影响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