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的生育津贴领取月数主要根据产妇的具体休假情况来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正常分娩及难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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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早产的情况,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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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生育津贴在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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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再增加半个月。
- 流产及引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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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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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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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职工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生育津贴为42天。
此外,青岛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共计158天产假。
综上所述, 青岛市的生育津贴领取月数根据产妇的具体休假情况而定,且领取时间没有期限限制 。只要符合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女职工可以在生育或流产、引产后及时申请并领取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