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南社保补缴的最新规定如下:
- 单位及职工补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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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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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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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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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欠费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办理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定 :
- 具有湖南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 补缴方式及材料 :
- 社保补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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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近3年的,单位可以自行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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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3年之前的且累计补缴不超过3年的,单位携带工资发放证明等资料到人社局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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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累计超过3年,则需要再额外提供这段时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 缴费基数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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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的业务办理作出暂行规定。暂行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暂定为7180元每月,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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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4308元每月至21540元每月择档缴费,也可等基准值公布后再缴。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照执行。
- 补缴限制 :
- 人社部规定,不得以补缴的形式来扩大自己的累积缴费年限。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中断缴费,不能够进行补缴;如果是工作单位的原因造成社保中断的缴费情景,可以由工作单位申请来进行补交,但滞纳金费用应由工作单位承担。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社保补缴流程,确保社保基金的稳定运行,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单位及职工及时按照新规定办理补缴手续,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