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医保报销规则如下:
- 门急诊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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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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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 特殊病门诊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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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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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 住院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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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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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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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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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 其他特定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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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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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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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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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乡居民报销比例为50%。
- 转外就医 :
- 所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医保相关报销比例结算。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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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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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保险费用报销比例为50%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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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这些规则涵盖了门急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特定人群以及转外就医等多个方面,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报销指引。建议参保人员详细了解并妥善保管相关单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