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年度起付标准10元,年度最高支付标准500元(60周岁及以下)或700元(60岁及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
二级医疗机构 :年度起付标准50元,年度最高支付标准500元(60周岁及以下)或700元(60岁及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
三级医疗机构 :年度起付标准100元,年度最高支付标准500元(60周岁及以下)或700元(60岁及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 住院医疗费用 :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90%。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75%。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350元,报销比例65%。
- 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费用 :
-
一级医院 :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90%。
-
二级医院 :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75%。
-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350元,报销比例65%。
- 特殊人群 :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 :不设起付线。
- 转诊情况 :
- 参保居民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持参保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未经转诊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这些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适用于一个年度内的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可能会随时间变化而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