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邻居家的声音在 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 之间超过一定分贝数即算作扰民。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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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指22时—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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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住宅生活区域 夜测50分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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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式住宅生活区域 夜测65分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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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定作业时间外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即为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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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 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0分贝即为扰民。
因此,如果邻居家的声音在上述时间段内超过50分贝(独立式住宅)或65分贝(单元式住宅),即可认定为扰民。建议居民在遇到噪音扰民问题时,首先尝试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物业投诉或拨打110报警,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