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门诊统筹支付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的一个界限,超过这个金额后才能享受医保的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1. 居民门诊统筹
  • 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

  • 在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1. 职工门诊统筹
  • 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年,退休人员为3000元/年。

  • 在不同级别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有所不同,但年度起付累计到300元后,不再设起付标准。

  •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 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调整为第一次30元、第二次及以后15元。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调整为第一次50元、第二次及以后25元。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调整为第一次70元、第二次及以后35元。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区外)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第一次90元、第二次及以后45元。

  1.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 在指定门诊就医点服务时间以外去就诊的,由于急诊的原因所在,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定使用统筹基金支付。

  • 对于参保人直接去到本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由于抢救所导致的基本医疗费用,根据相关的法定使用统筹基金支付。如果是直接去到法定外的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再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时候,比例会降低10%。

  •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

  •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一个统筹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80元。

  1. 其他相关信息
  • 门诊医保统筹支付标准还包括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积达到一定金额后,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规定。

  •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元/年、退休人员500元/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年度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元。

门诊统筹支付起付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类型(居民或职工)、医疗机构等级以及是否在指定门诊就医点服务时间以外就诊等因素有所不同。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以便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提示: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本文所涉医学知识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建议。用药务必遵医嘱,切勿自行用药。本文所涉就医相关政策及医院信息均整理自公开资料,部分信息可能有过期或延迟的情况,请务必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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