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委托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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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并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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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
- 实施鉴定前的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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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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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充分。
- 鉴定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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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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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通过相关医学检查和询问被鉴定人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答题等环节,并运用专业知识以及经验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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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 鉴定结论的作出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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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束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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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并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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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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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及定罪量刑,因此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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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处理。
通过以上步骤,司法精神鉴定程序确保了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