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家属在刑事诉讼中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如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存在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受害人家属只需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如果检察院认为应当重新鉴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提出鉴定,受害人家属不用付费;如果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重新鉴定,则由受害人家属垫付鉴定费,鉴定结果与原来不同的,由被告人承担费用。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一条也规定,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因此,被害人家属在刑事诉讼中确实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承担,除非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