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可以由法官申请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法官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当法官发现被告人犯罪时可能存在精神错乱的情况时,可以依职权要求对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此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精神错乱的证据,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具体到实际操作中,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以查明事实,可以主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被告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决定是否允许申请。
因此,无论是从职权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法官都可以申请精神病鉴定。但是,是否进行鉴定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