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愿意做伤情鉴定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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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较轻 :如果伤情较轻,没有达到轻伤及以上的程度,做伤情鉴定的意义不大。因为轻伤以下属于行政案件,即使鉴定出伤情,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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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稳定 :如果伤情已经稳定,没有继续恶化的风险,做伤情鉴定的意义也不大。因为伤情鉴定的目的是确定伤情程度,以便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情已经稳定,即使不做伤情鉴定,也可以根据医院的诊断和病例材料来判断伤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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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 :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那么伤情鉴定就不是必要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再做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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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如果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或者行政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那么伤情鉴定就不是必要的证据。派出所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再做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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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资源 :伤情鉴定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资源,如果伤情较轻或者没有继续恶化的风险,做伤情鉴定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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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断伤情不严重 :派出所可能初步判断伤情并不严重,未达到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程度,比如只是一些轻微的擦伤、挫伤等,通过常规处理即可恢复,无需进一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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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问题 :可能存在证据方面的问题,如现场情况不利于准确认定伤情的成因或程度,或者缺乏相关的目击证人等,这会给后续的伤情鉴定带来困难,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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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力紧张 :也有可能是警力紧张等实际情况导致暂时无法及时安排伤情鉴定,需要先对案件进行初步处理和调查,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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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职责 :派出所本身通常不负责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处理案件等行政事务,并非专业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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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重心 :派出所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治安管理、案件侦破等方面,对于伤残鉴定这类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他们在人力、物力和专业知识上可能相对欠缺。
如果遇到派出所不愿意做伤情鉴定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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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了解原因 :与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说明伤情鉴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请求他们尽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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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仔细询问派出所具体需要补充哪些材料,并及时准备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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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 :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会对下属派出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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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拒绝进行伤情鉴定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并进行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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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委托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委托进行伤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