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当由 不少于三人 的鉴定人参与,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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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数要求 :实际参与鉴定的人数需符合法律规定,通常不少于三人。未达到法定人数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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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员构成 :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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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要求 :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综上所述,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当由不少于三人的鉴定人参与,并且所有参与鉴定的鉴定人都需要签署个人对该结论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