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首先由其配偶担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顺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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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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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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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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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已婚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应为其配偶。如果配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不适合担任监护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其他亲属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成为监护人,但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