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病假的最长期限即医疗期,是根据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