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请假是否算病假还是事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不同情况的分析:
产检假
性质:既不属于病假,也不属于事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保胎假
性质:按照病假处理。
依据: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产前假
性质:不属于事假或病假,应作出勤对待。
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
流产假
性质:属于产假范畴,不属于病假或事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