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55年,当时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联合保健站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起步。然而,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筹资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相对有限。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农村集体经济解体等原因,传统农村合作医疗逐渐停办。
20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重要的改革。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开展职工医疗保险改革试点,被称为“两江试点”。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将单位保障制度转变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21世纪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农村合作医疗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3年1月1日,《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发布,明确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展开。2007年1月,新农合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从试点运行阶段推动到全面推开阶段。2008年底,93.57%的县区实行了新农合制度,参合人口达8.04亿,参合率91.05%。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新农合制度列为中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一。2015年2月,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2016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8年3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原分属不同部门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
综上所述,虽然农村合作医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5年,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是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这一制度为农村地区提供了更有效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