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 从2003年开始实施 。具体来说,2003年1月10日,卫生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到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随后,新农合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到2007年1月,新农合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并从试点运行阶段推动到全面推开阶段。2008年底,93.57%的县区实行了新农合制度,参合人口达8.04亿,参合率91.05%。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新农合制度列为中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一。2015年2月,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2016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8年3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原分属不同部门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