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一般是可以报销门诊检查费用的。根据最新的医保政策,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可以按规定报销。不过,具体的报销政策,如起付线、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会因地区、医院等级、参保人员身份(在职或退休)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例如:
在烟台市,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降低至200元、400元、600元。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80%、7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5个百分点。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至5000元、6000元。
在大连市,职工医保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也因医疗机构等级和职工身份(在职或退休)而有所不同。例如,特殊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在职职工报销50%,退休职工报销55%;其他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400元,在职职工报销55%,退休职工报销60%。
在苏州市,每一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个人自付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付400元后,在规定限额13000元内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