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医保门诊是否存在自费段,取决于具体的医保政策和就医情况,以下是详细说明:
起付线方面
存在起付线: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一般执行参保地规定的起付标准。如果参保地政策规定普通门诊或门诊慢特病有起付线,那么在跨省异地就医时,参保人需要先自行承担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即这部分为自费段。例如,河北省廊坊市某退休职工在北京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费用时,需按照参保地廊坊市的规定,承担起付线以下的费用。
无起付线:部分地区或针对特定病种的门诊费用可能没有起付线。如2025年医保新规中提到,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两病”药品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方面
部分自费:医保报销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的,在报销比例之外的部分需要参保人自费。比如参保地规定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为50%,那么另外50%的费用就需要参保人自己承担,这部分也属于自费段。
全额自费后报销:如果参保人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者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开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那么参保人需要全额自费结算后,再回参保地申请手工报销。
药品和服务项目方面
乙类先行自付:对于一些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基金支付时存在一定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例如在上述河北省廊坊市的例子中,乙类药品瑞格列奈片有部分费用需要先行自付。
目录外自费:如果使用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或医用耗材等不在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那么这些费用需要参保人全部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