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会影响公务员录用:
明确禁止的精神疾病或病史:
- 癫痫病史
- 精神病史(如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等)
- 癔病史
- 夜游症
- 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如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
- 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如果考生被确诊为上述疾病或病史,将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
政策执行中的弹性:
- 已康复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即使经过治疗康复,由于精神疾病可能存在复发的风险,仍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格。
- 体检和政审的评估:在体检和政审环节,考生的精神健康状况会接受严格评估。如果认定其病情可能影响工作能力或公共安全,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格。
建议与注意事项:
- 咨询医生或相关部门:建议考生在报考前,先咨询专业医生,了解自身病情是否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
- 如实填写病史:在报考过程中,考生需如实填写病史信息,避免因隐瞒病情而导致后续问题。
- 关注具体岗位要求:不同岗位对精神健康状况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考生可提前了解目标岗位的具体要求。
总之,有精神病史的考生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政策要求,谨慎评估是否报考公务员,并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