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并没有明确的“中医无证行医处理新规”。但近年来,国家对中医无证行医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相关政策和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以下是一些现有的规定和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该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措施
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中医药、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举报投诉、信息监测、部门移交等途径发现和收集非法行医线索。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作为医疗监督执法的常态工作,持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对非法行医“查早查小”“露头就打”,逐步完善跨地区行政处罚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好异地两次行政处罚未能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地方政策
乌海市: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公告》,强调政府将重点整治六类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包括在生活美容、养生保健等营业场所及居民住宅、出租屋、宾馆、民宿、商铺等非医疗机构开展侵入性、创伤性操作的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等。
宿迁市:宿迁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印发<打击无证行医及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强调,政府要以“城中村”、写字楼、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明》,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机构”,重点关注非法青少年视力矫正、细胞免疫治疗、非法医美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