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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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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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具体报销比例和限额根据病种和参保类型有所不同,例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10%。
- 住院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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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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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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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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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市三级):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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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及省直三级: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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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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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短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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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转诊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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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 大病保险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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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对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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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2024年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38218元。
这些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