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保统筹报销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普通门诊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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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可统筹支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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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即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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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若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申请,专家组审批通过并进行选点后,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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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如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 门诊单列统筹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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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适用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较高、临床路径明确、临床可替代性不高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保障范围,实行单列门诊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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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动态调整,单列支付药品由最初的33种增加至72种,其中包括治疗罕见病的36种药品,方便参保患者就医,同时减轻就医负担。
- 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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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住院的费用结算视医疗机构等级而定,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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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和50%。
-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
-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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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已开通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病毒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0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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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享受10种门慢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在开通跨省联网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