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异地报销的比例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根据搜索结果整理的一些信息: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各地医保异地报销比例
亳州市:对省外就医,已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为6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为50%。
鞍山市:异地转诊和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起付标准继续按1500元执行,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职工医保70%(退休人员75%),城乡居民医保60%;未转诊且非急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起付标准继续按2000元执行,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职工医保60%(退休人员65%),城乡居民医保50%。
广西壮族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转诊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降10%。跨省异地就医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降20%。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异地报销政策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有所调整,具体的报销比例和政策应以当地医保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